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HV-113-國抗-12-20241001-1

字號

國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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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林蘭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國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 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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