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HV-113-家上-108-20250217-3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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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之1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對於民國11 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08號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規定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08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3,675元,經本院於114年1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即裁定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狀查詢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59至169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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