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HV-113-家上-33-20241025-2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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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陳燕妮 陳淑惠 陳日上 陳玉雪 林昭明 林昭煌 被上訴人 洪彩鳳(即陳錦沼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卿(即陳錦沼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蓉(即陳錦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彩鳳、陳柏卿、陳柏蓉為被上訴人陳錦沼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陳錦沼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洪彩鳳、陳柏卿、陳柏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有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本院通知(稿)、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7、315-321、325、337頁)。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由洪彩鳳、陳柏卿、陳柏蓉為被上訴人陳錦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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