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HV-113-家上-39-20241230-2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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