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HV-113-家上-39-20241230-2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