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HV-113-家抗-39-20241025-1

字號

家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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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39號 抗 告 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江海等間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對於 民國113年8月2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再字第2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113年8月28日113年 度家繼訴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抗告訴訟費用之訴訟救助,惟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7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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