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HV-113-家抗-46-20250207-3

字號

家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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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46號 再 抗告 人 劉月嬌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峻源等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聲明異議(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113年 度家抗字第4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46號 裁定,提起再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經本院於114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再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七第7頁)。再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七第9-13頁),揆諸上開說明,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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