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HV-113-家聲再-5-20241223-1

字號

家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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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兼蔣賴阿景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聲請人 蔣雪梅(兼蔣賴阿景之承受訴訟人) 蔣敏村(兼蔣賴阿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蔣鴻良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5月17日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蔣鴻良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訴 訟標的對於聲請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雖僅蔣敏洲對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效力及於同造之蔣雪梅、蔣敏村,爰併列為視同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41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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