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V-113-家聲-15-20241127-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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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5號 異 議 人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本 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為由駁回之裁定提出異議者,應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出上開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異議人對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6號事件以其抗告不合 法為由,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異議人,於同年月24日下午12時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異議人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25至35頁),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