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HV-113-家聲-17-20241217-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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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淑敏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離婚等事件之程 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序監理人甲○○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3萬8,00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 家上字第32號離婚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任為系爭事件中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多次與兩造及其未成年子女進行通訊及訪談,並提出意見陳述書,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下稱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選任為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程 序監理人(見系爭事件卷六289頁)。聲請人聲請酌給報酬,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並審酌聲請人於該事件擔任程序監理人中,分別與系爭事件兩造、受監理之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談之次數、時間,其所提出本件程序監理人意見陳述書(見系爭事件卷六365至398頁)、費用明細(見本院卷4頁),及聲請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會談諮詢次數、相關通訊、交通及停車花費,暨兩造均表示同意本院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為3萬8,000元等語(見本院卷19頁)。爰核定聲請人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為3萬8,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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