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HV-113-抗-431-20241129-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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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31號 抗 告 人 林汝聰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紀樹能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 ,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 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 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祭祀公業林欽(下稱公 業林欽)所有,而伊為公業林欽之派下員,自屬利害關係人。茲因公業林欽於民國106年間違法將系爭土地出賣予紀銘堂(下稱系爭買賣),並分別移轉應有部分10分之8、10分之2予紀銘堂與黃慧玲,紀銘堂於110年10月間死亡,其應有部分由其女紀婷恩(與黃慧玲合稱紀婷恩等2人)分割繼承取得。又因系爭買賣業經法院判決認定無效,已於112年1月4日確定(案號: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9號、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38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60號;下稱本案),故公業林欽始為系爭土地真正所有人。詎紀婷恩等2人竟於112年6月間將系爭土地設定不實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其叔即相對人紀樹能、紀政宇,且相對人明知系爭土地業經本案訴訟為繫屬登記,可見系爭抵押權虛偽不實。是相對人取得原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5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強制執行系爭土地(案號: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993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侵害伊之權益。伊於原法院聲明異議,並聲請停止拍賣系爭土地,及撤銷其查封程序,應有依據。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否准其異議與聲請(於113年4月30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59937號裁定;下稱原處分),經伊對於原處分聲明異議,原裁定亦否准其異議,即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並應停止拍賣系爭土地,及撤銷其查封程序。 二、按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 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號裁判先例參照)。債權人查報不動產是否確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僅能就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為調查認定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759條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惟形成判決始足當之,不含其他判決在內(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物權行為有獨立性及無因性,不因為其原因之債權行為之無效、得撤銷或不存在而當然失效。倘原所有權人因物權之變動而喪失所有權,除物權行為本身有不成立、無效或撤銷之事由外,其所有權並不因債權行為之瑕疵(不成立、無效或具有撤銷之原因)而當然回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抗告人主張伊為公業林欽之派下員,系爭買賣業經本案確 定判決認定無效,及紀婷恩等2人設定系爭押權予相對人,暨相對人以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拍賣系爭土地,經原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等情,有本案判決、確定證明書 、土地登記謄本(部分為影本;見原審卷證二、三、四及本院卷第15-20頁),及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影本(外放)可稽,固屬實情。惟系爭土地既經公業林欽出賣予紀銘堂,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紀銘堂與黃慧玲,公業林欽並因此喪失其所有權;其後,紀婷恩等2人再本於所有權人之權能,而將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雖本案判決認系爭買賣無效,惟核非形成判決,且依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系爭土地並不因此當然回復為公業林欽所有,且關於本案請求系爭土地塗銷登記部分尚訴訟繫屬中(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審理中)。是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依債權人即相對人所提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並依系爭土地登記外觀,係登記在債務人紀婷恩等2人名下之責任財產,據以執行系爭土地,洵無不合。抗告人反此主張,即非可採。 四、從而,原處分與原裁定否准抗告人前開異議及聲請,均無違 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1 ○○市○○區○○段00地號 3,200.05 全部 2 ○○市○○區○○段000地號 2,968.5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