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HV-113-抗-456-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56號 抗 告 人 戴月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顗銘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85號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依兩造簽立之民國000年0月00日協議書、00 0年00月0日離婚協議書(以上協議書下合稱系爭協議)之約定,相對人不得向抗告人為前開請求,相對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訴訟救助不應准許,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觀之,而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12號、113年度台聲字第83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依不當得利、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請求抗 告人給付新臺幣185萬5500元本息,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相對人業經法扶會台中分會審查准許法律扶助,有法扶會准予扶助證明等件為證,且核諸相對人為避免遭強制執行,而將其新舊制勞退金匯入抗告人帳戶之主張,亦無不經調查辯論即得為判斷之顯無理由情事(見原審卷第11至15頁起訴狀參照),依首開說明,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法院自無庸就其資力再予審查,即應予以准許,是原裁定准許相對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雖以系爭協議已約定,相對人不得請求抗告人返還前開款項,相對人顯無勝訴之可能,不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云云,並提出系爭協議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惟兩造就前開款項是否所有協議及其內容為何,均尚待本案訴訟調查審認,自難認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有何不經調查辯論即得為判斷之顯無理由情事,依上說明,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於法自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 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 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