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HV-113-聲再-34-20241216-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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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魏桂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學德、吳火川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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