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HV-113-聲-122-20241203-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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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所明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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