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HV-113-聲-149-20241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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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漢棋即曾漢棋綜合醫院、張華莉等人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漢棋即曾漢棋綜合醫院、張華莉等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關於原審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前經原審於112年11月22日依原告聲請,以112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准予交付在案,聲請人已得執該等裁定依法繳納費用後領取法庭錄音光碟。是聲請人於本院重複聲請交付相同之錄音光碟,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