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HV-113-聲-166-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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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陳振訓 相 對 人 賴文宣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年度司執字第117655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繼承第三人陳○愉(民國110年5月16日 死亡)之遺產,於111年2月10日經登記為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系爭土地於104年11月18日經設定登記如附表所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8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嗣相對人持陳○愉於104年11月13日簽發、票面金額140萬元之本票,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准予拍賣系爭土地,及以111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駁回伊對該裁定之抗告。相對人執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臺中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下稱系爭執行程序)。伊前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命相對人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410號、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7號判決(下合稱系爭確定判決)確認相對人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超過140萬元本息部分不存在,另駁回伊其餘之訴。惟伊已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再易字第34號受理在案,為免伊因系爭執行程序繼續進行,而受有難以回復原狀之鉅額財產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該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再審之訴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必於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如無停止執行必要,僅因債務人或第三人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害及債權人權益。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土地於104年11月18日經設定登記系爭抵押權予 相對人,聲請人於111年2月10日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嗣相對人執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系爭土地強制執行;聲請人則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命相對人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經系爭確定判決確認相對人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超過140萬元本息部分不存在,另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訴,聲請人再對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再易字第34號受理在案等情,有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臺中地院111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系爭確定判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29頁、第51至57頁),且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雖主張:倘系爭土地遭執行拍賣,伊將受有鉅額之財產損害等語(見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20號卷第8至9頁),惟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以一部不合法、一部顯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其訴,有該案卷宗可稽。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既經駁回,依上開說明,自難認有停止執行系爭執行程序之必要,聲請人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一、抵押權標的(共同擔保地號):     ㈠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9,699平方公尺 。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㈡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745平方公 尺。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二、抵押權登記內容:  ㈠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㈡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000年正東普跨字第000000號。  ㈢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㈣權利人:賴文宣。  ㈤債權額比例:全部。  ㈥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8萬元。  ㈦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4年11 月13日所發生之金錢消費借貸。  ㈧清償日期:民國105年2月12日。  ㈨利息(率):無。  ㈩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  違約金: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愉,1分之1。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義務人:陳○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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