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HV-113-聲-179-202410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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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漢棋即曾漢棋綜合醫院、張華莉間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伊與相對人曾漢棋即曾漢棋綜合醫院、張華 莉間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戴博誠未依伊聲請調查證據,卻一再安排開庭,違法、違反程序,不理會伊異議而直接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侵害伊訴訟權益,足認法官戴博誠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該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04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所執承審法官未依伊聲請調查證據,一再安排開 庭,經伊異議仍宣示準備程序終結等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核係就承審法官於審理系爭事件所為訴訟指揮、闡明、發問或曉諭之當否加以指摘,聲請人既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法官於系爭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為不公平之審判情事,尚難僅憑聲請人主觀臆測,遽認有迴避之原因。從而,本件無從認承審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則聲請人之聲請,應無理由,不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