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HV-113-聲-180-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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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暹嶸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信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3號),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損害賠 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又其係為確認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內容,與證人於該期日之證詞是否相符,而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經審酌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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