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HV-113-聲-181-202410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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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李惠龍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國偉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51號清償債務 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51號清償債務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為明瞭當事人李素月開庭陳述內容及本院所詢相關事項為由,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