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V-113-聲-182-20241127-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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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林玉華 相 對 人 力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 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應 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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