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HV-113-聲-185-20241230-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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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謝世帆 謝成山 共 同 代 理 人 謝銘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詹慶全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法官迴避事件, 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5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