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HV-113-聲-188-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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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林云樂即林靖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劉茂林行使權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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