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V-113-聲-190-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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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歐衍村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茜文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113 年度上字第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2號請求返還投資款事 件之民國113年5月10日、同年6月21日及同年8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暨同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因伊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2號請求返還投資 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確認民國113年5月10日、同年6月21日及同年8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暨同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筆錄記載之內容是否有所遺漏,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該等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當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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