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HV-113-聲-191-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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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劉盛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 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 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