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HV-113-聲-199-202412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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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尤國丞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42號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1號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