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HV-113-聲-200-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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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泰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 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7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72號給 付貨款等事件之民國113年9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上易字第172號給付貨款等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陳述之內容,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該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3年9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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