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HV-113-聲-209-202412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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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王繹熏(即王永良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黄淑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政皓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記載有誤,認有查證之必要為由,聲請交付本院該次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聲請人另聲請交付同次期日之法庭錄影光碟,惟依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3項、第7條規定,法院僅於必要時,始在法庭內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使用錄影設備實施錄影,並命記明於筆錄。查上開期日筆錄並無審判長指揮實施法庭錄影之記載,可知該次期日未實施錄影,自無法庭錄影可供交付,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主張本院29法庭有攝影機,且錄影錄音啟動燈亮云云,然通譯人員於開庭時會依規定開啟錄音設備,此時「錄音錄影中」之LED燈板即會亮燈,但亮燈並非表示同時有錄音及錄影等情,有職務報告可稽,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尚有誤會。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駁回部分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