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HV-113-重上-233-20250219-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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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朱益詳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附帶上訴人 朱建榮 朱家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附帶上訴人於民國11 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始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因本件上訴人係提起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之消極確認之訴,附 帶上訴人為原審被告,縱於二審附帶上訴,其被告屬性亦未變更 ,是其再確認之附帶上訴聲明,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 論,指定於114年3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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