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HV-113-重上-64-20241105-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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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複 代理 人 段瑋鈴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邦杰 訴訟代理人 葉沛瑄律師 馮基源律師 楊代華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關於上訴人抗辯依公司章程應將股 利委由證券公司發放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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