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HV-113-重家再-4-20241202-2

字號

重家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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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再字第4號 抗 告 人 陳季堅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俊堅等人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113年度重家再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113年度重家 再字第4號駁回其再審之訴之裁定聲明不服,於113年11月28日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繳納,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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