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HV-113-金上易-11-20241126-1

字號

金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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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陳俐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如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2年10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並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9萬9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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