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解除董事職務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HV-113-金上更一-2-20250214-1

字號

金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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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雯律師 姜衡律師 被上訴人 吳美紅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複 代理人 田美娟律師 被 上訴人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解除董事職務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由 法官吳崇道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 調解程序,並指定於114年3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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