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HV-113-金上簡易-1-20250122-1

字號

金上簡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簡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俐雯 被上訴人 蔡馨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嗣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本 院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上訴人雖於本院刑事庭未補正上訴理由,然經移送到民事庭 後,即在民事程序中補正上訴理由,容可認合於一般民事事件之法定程式,本院自應續行民事訴訟程序。 二、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被上訴人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事實部分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 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 二、兩造關於起訴、上訴及答辯意旨、舉證等主張、陳述:  ㈠上訴人於上訴後補稱之要旨略以:依○○市警察局○○分局民國0 00年0月15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記載上訴人在該刑事案件被列入被詐騙金融帳戶之被害人,乃主張伊係單純被騙帳戶之被害人等語。  ㈡被上訴人到庭所陳要旨略以:引用以前之主張與陳述,並無 新的陳述等情。  ㈢承上,可見上訴意旨所陳述各情,主要立基於原審抗辯事由 而略為補述;另被上訴人自原審以來,則均為相同之陳詞。因之,依兩造歷來爭執之陳詞,暨因此而衍生「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基本事實」之主張與抗辯之文詞內容,核其要旨各自前後一致,可認兩造在本院所為陳述要旨,實同原審之陳述。 三、基於兩造各自關於「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等基本事實」之主張 、陳述,除對原審判決理由所為上開補充陳述意旨外,既類同於第一審判決正本所載,宜依上開規定引用第一審判決之記載,爰引用之,並補充如上所述。 貳、兩造續行爭執之聲明與紛爭要旨 一、原判決主文:「被告(上訴人)應給付原告(被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為准、免假執行之諭知。 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三、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紛爭要旨為: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有無理由? 參、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 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二、本院經審理後,依兩造全辯論意旨,勾稽卷證,可認上訴理 由,不能動搖原審之論斷。  ㈠經查,兩造關於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爭執,主要源於上訴人 多次引用○○市警察局○○分局000年0月15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記載上訴人係該刑事案件被列入被詐騙金融帳戶之被害人,進而主張上訴人係單純被騙帳戶之被害人云云。然查,上開報告書僅係司法警察依據各該帳戶開戶人(包括上訴人)之陳述,及○○○、○○○等係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之情事所為記載;至於,○○○、○○○等人取得帳戶之原因,究係感情詐騙或其他原因交付帳戶(例如:出售、出租帳戶等),依卷證並無從得知。參以刑事程序同認無從逕依該報告書而認定各該帳戶開戶人即屬單純被騙帳戶之被害人,此部分爭議,容屬舉證責任分配之問題。  ㈡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⒉依上訴人所述各情,暨上訴人對自身所有帳戶之交付等積極 事實,並無難以接近證據之困境。因之,上開報告書既難作為對上訴人有利認定之依據,則上訴人欲推翻原審接觸上開證據之難度,及因此所為論證等情;依民事舉證責任分配之規範與說明;在此一民事訟爭事件,自應由上訴人就其所主張各情,負舉證之責,不能僅以上開報告書作為否認其對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事實。  ⒊此外,本院依全辯論意旨,勾稽全案證據後,同認原審所為 上訴人應受敗訴判決之結論,並依法為補充論證。經勾稽原判決之認事用法,未見有何不當。 三、遑論,上訴人係循刑事程序為本件附帶民事之上訴,佐以其 在刑事程序有委任2位律師擔任辯護人,亦見上訴人並非無法律專業人員可提供附帶民事事件之協助。再觀諸原審所採認之事實,業據本院刑事庭為相同認定(原審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9、本院刑事判決附表編號9);又本院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刑事判決後,加重科處上訴人即被告之刑度。益見上訴人在2位辯護人之照料、協助下,仍無從改變其犯罪嫌疑,自難執以在民事訴訟程序否定被上訴人所主張並為法院採信之侵權行為事實。 四、基此,本院審理後,依上訴聲明與上訴理由(抗辯理由)之 一貫性審查程序及勾稽卷證後,除應補充上開說明與論證外,關於原審採信被上訴人之理由等情,無重複論證必要,宜援引第一審判決論證之理由。 肆、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 付被上訴人20萬元,及000年0月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等兩造爭執之事證;暨上訴人其他末節爭執等情,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