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HV-113-金上-22-20241209-1

字號

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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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陳俐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繼順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民國112年10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5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並經本院刑事庭 移送前來(案號: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號)。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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