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HV-114-上易-101-20250328-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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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謝靜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整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61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之情形,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原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 0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經原法院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1月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派出所(見本院卷第29頁之送達證書),抗告人不服,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同年3月11日裁定駁回確定,該裁定已於同月19日經上訴人至住所地派出所領取而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公務電話紀錄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原法院答詢表可證(見本院卷第73至81頁),其上訴不合上訴程式。依前開規定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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