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HV-114-再易-7-20250304-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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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吳素貞 再審被告 蕭麗君 楊森豪 周滿靜 蔡特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20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敘明該判決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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