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V-114-抗-16-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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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林家慶 0樓(送達代收人郭茲貝住○○市○ ○區○○○路000號18樓之3)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秀英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5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6萬5579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固 定有明文。惟抗告人提起抗告而未表明抗告理由者,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該抗告並非不合法,且非法院應定期命補正事項,僅抗告法院審判長得斟酌情形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以利參考而已。抗告人未提出抗告理由,抗告法院仍得依全案卷證資料並斟酌全意旨而為論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3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僅聲明廢棄原裁定,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見本院卷第7頁),且迄未提出抗告理由狀,依上開說明,本院仍得依全案卷證資料,斟酌全意旨後為裁定。 二、復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 束,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惟同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1條亦規定: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於施行前所為之裁判不適用之。原法院於112年5月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43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相對人補繳裁判費(見原審卷49頁),依上開規定,原法院及本院並不受該裁定之拘束,仍得依職權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修正前)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提起民事訴訟與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13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原判決主文第3項判命抗告人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其上訴利益應按原判決主文第1、2項判命抗告人返還如附表編號1至4土地,及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編號A部分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而本件起訴時附表編號1至4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500元,附圖編號A土地(○○縣○○鄉○○段000地號)則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參原審卷第37至43頁土地登記謄本),上訴利益共計1456萬5579元{計算式:1500元(3837.30+1370.63+449.46+1673.71)+1700元×2099.37=1456萬5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0324元。 三、綜上所述,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雖未表明抗告理由,但原裁 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1218萬6293萬元,既有未當,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非無據,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上訴利益價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原法院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是原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部分之裁定既經廢棄,補繳裁判費部分,亦無可維持,應一併廢棄,並應由原法院另為適法處理,倂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同時 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彰化縣) 重測前土地地號 (彰化縣) 鄉鎮市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田尾鄉 海豐 1300 3837.30 全部 田尾鄉海豐崙段849地號 2 田尾鄉 海豐 1301 1370.63 全部 田尾鄉海豐崙段849-1地號 3 田尾鄉 海豐 1309 449.46 全部 田尾鄉海豐崙段848-2地號 4 田尾鄉 海豐 1323 1673.71 全部 田尾鄉海豐崙段845-3地號 5 埤頭鄉 和豐 948 5548.55 1/3 埤頭鄉埤頭段30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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