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HV-114-抗-58-20250212-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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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8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次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為113年度聲字第284號 裁定,於抗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上開規定,視為提起抗告,然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