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HV-114-聲再-12-2025030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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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詹前辛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郭國輝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 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若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其於聲請再審狀僅泛稱原確定裁定影響其權益,爰依法聲請再審等語,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