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HV-114-聲-10-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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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劉淑惠 相 對 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下稱臺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2846號、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28號判決後,相對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338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司法院網站下載各該歷審裁判書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中地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洽,爰依職權移送於臺中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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