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HV-114-聲-12-202501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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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號 異 議 人 曾炳坤 莊榮兆 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 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依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8款亦有明定。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抗字第453號裁定 聲明異議,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