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HV-114-聲-21-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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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9號裁 定、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0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   ,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   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受   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8 6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同法第48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聲明理由略以:裁定廢棄法律不用遵守,違法隱匿相 對人姓名,抗告再審事件臺中地院無審判權,隱匿相對人姓名就勿作出宣判,自請迴避等語(見本院卷第3項)。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所為113年度聲字 第169號駁回抗告之裁定(下稱169號裁定)聲明異議,惟未具體指摘169號裁定有何違誤之處,其異議顯無理由;其另就本院於113年12月25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202號駁回異議之裁定(下稱202號裁定)聲明異議,而該202號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其對202號裁定提出異議,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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