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HV-114-聲-26-20250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嘉元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家銘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 上易字第4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55號請 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之民國113年12月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訂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55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伊係為究明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因隔離訊問而未能直接聽聞相對人之陳訴內容等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