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HV-114-聲-32-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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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何孟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萬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2年度 上易字第1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以立法者為兼顧聲請權人之權益及裁判之安定性,設有聲請期間之限制,聲請權人若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始為聲請交付,即非合法。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1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之全部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宣判,且為不得上訴之判決, 於公告時確定,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乃聲請人遲 至114年2月3日始為聲請,顯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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