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HV-114-聲-38-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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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王創衍 相 對 人 詹為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 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114年度抗字第7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許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 年12月16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聲請人所提抗告,業經本院認定無理由而以114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所提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照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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