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HV-114-聲-44-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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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宋御誠 宋柏翰 宋年寶 相 對 人 黃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關於訴訟費用額之確定,專屬本案訴訟第一審受訴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65號請求確認通行權事 件,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宣判,因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已於同日確定,故訴訟已告終結,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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