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HV-114-聲-45-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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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劉正能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清榮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18號請求塗銷 最高限額抵押權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邵秀琴在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18號請求 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下稱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準備程序受訊問時,因其證述反覆,筆錄未能將其證述過程詳細紀錄,且筆錄無法呈現其作證之態度,故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其持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本院114年2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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