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HV-114-聲-46-202503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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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劉盛中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