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HV-114-訴聲-2-20250324-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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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昆墀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 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5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 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