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HV-114-醫再易-1-20250227-1
字號
醫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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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黃品豪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黃維超即維美醫學整形外科診所間債 務不履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110年度醫上易 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8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第77條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下 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再審準備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等語(本院卷第3頁),本件自應先核定再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並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萬9,800元;然未據再審原告自行繳納,僅稱「請通知繳費」。 三、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俟 補繳後,本件始得接續進入再審程序合法性、再審是否有顯無理由等審查程序。 四、倘再審原告未遵行上開說明,逾期未繳,即逕駁回其再審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五百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