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HV-114-重再-2-20250204-1

字號

重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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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徐阡值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何祐丞、何仁瑋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 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1號判決 、112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39號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 幣23萬411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第77條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26萬2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見民事再審聲請狀第2頁),應徵再審裁判費23萬4114元,再審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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